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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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于1986年12月3日由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由公安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