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于1986年12月3日由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由公安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