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01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正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包括山地森林、平原天然林和平原人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