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类罪(英文名:Crimes Against Humanity,旧译:“违反人道罪”“反人类罪”)[1],是指那些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2][1][3]日本侵华期间实施的酷刑犯罪、七三一部队进行的非法人体实验与细菌战均属典型危害人类罪。[4][5]
第一部明确体现危害人类罪的法律文件是1868年的《圣彼得堡宣言》。1915年,《法、英、俄宣言》首次明确使用“危害人类罪”谴责土耳其对亚美尼亚人的大屠杀。1919年,巴黎和平会议委员会列出具体罪目,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