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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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理论,有时也被称为GHM理论或GHM模型,是由格罗斯曼哈特(Grossman&Hart,1986)以及哈特和莫尔(Hart&Moore,1990)共同创立的。该理论以合约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旨在探讨财产权或(剩余)控制权的最佳配置,特别是在企业理论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1]

理论背景

不完全契约理论是建立在科斯、威廉姆森等开创的交易费用理论基础上,并对其进行了批判性发展。1986年的模型侧重于解决资产一体化问题,而1990年的模型则发展成为一个资产所有权模型[2]

理论内容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人类理性和信息的限制,以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制定涵盖所有特殊情况的完美合约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完全契约是普遍存在的。该理论强调,当合约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时,所有权就变得至关重要。哈特等人将所有权定义为拥有剩余控制权或事后的控制决策权。他们认为,当契约不完全时,将剩余控制权配置给投资决策相对重要的一方是有效率的。此外,他们还指出,剩余控制权源于物质资产的所有权,这意味着物质资本所有权是权力的基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