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

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1]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适用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等特殊情况。[4]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