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
创建同名条目
条目
编辑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曾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的一个部门。
[1]
简介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9月设立。
1954年9月,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
国务院
《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即告结束。
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