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

行政区划中的一种
乡镇(外文名:Villages and Towns[1])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其自身是一个完整且独立的社会组织形式,空间形态复杂。[6]乡镇的主要功能是交换城、乡工农业产品;开展辐射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通过乡镇建设缩小城乡差距。[7]
中国乡镇级地方政府包括乡、民族乡、镇、苏木、民族苏木、街道和区公所。[8]乡作为州县以下的地方行政区划,始见于西周,萌芽于春秋,正式确立于秦并一直延续了下去。先秦清代乡制大致可以分为“乡遂制”、“乡里制”和“保甲制”。1908年清政府开始乡镇自治实验,城、镇、乡在历史上第一次被明确确立为地方自治行政建制。清政府灭亡后自治体制替代保甲制的历史走向没有改变。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继承了清末“乡镇地方自治”思想,但由于战争等因素最终没能坚持下去。[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1927年8月-1937年7月)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苏维埃政权中,就有作为基层政权的乡(市)级建制。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后,初期乡、村政权并存,1950年开始实行小乡制,1954年确立乡级建制,此后经历了1958年撤乡建社,1979年人民公社与镇并存的阶段,1982年重新确立乡级政权体制,此后乡级政权体制持续发展和完善。[5]中国现行的省、县、乡三级制度是1954年确立的。[9]截至2022年底,中国乡镇级行政区划数为3.9万个。[10]
乡镇是国家政权建设的根基所在,是联系国家与社会的重要纽带,乡级行政区划的科学合理设置对于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和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11]乡镇经济建设是国民经济建设的根本,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单位。发展乡镇经济可以显著提升当地居民生活质量,有助于改善区域贫困状况,同时还能升级当地农业产业结构,有助于新农村建设。[12]中国乡镇研究的著名学者包括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贺雪峰[13]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院长吴理财等。[14]乡镇相关法律法规包括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15][16]

概念

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