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英文名:legal interest)是刑法学上的用词,指的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由比恩鲍姆(Michael Birnbaum)在《关于作为犯罪概念权利侵害的必要性,特别考虑名誉损毁概念》一文中将“法益”概念首先运用于犯罪的实质这一刑法研究领域中。[1][2][3] 根据利益归属的主体,法益可以分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法益的存在并非法制的产物,而是社会本身的产物,法制仅仅是通过国家意志将原本存在的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因为法制可以通过规范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对生活利益进行保护,所以法益与规范构成了法律的两个基本概念。[1][2]
概念、特征、类型
要了解一个概念,就必须从比较中发现概念的实质所在,那么必须将“利益”与“刑法法益”加以对比研究。利益与刑法法益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别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