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1918年中日签订的协定
《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是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1918年3月3日,苏维埃俄国德国单独[gòu]和。为此,1918年3月8日,日本决定对中国求防敌之协定,以便武装干涉俄国革命,并趁机侵占中国东北地区。1918年3月25日,中日两国于东京就共同防敌进行换文,4月30日,日本通过西原龟三段祺瑞政府二千万日元的有线电信贷款(西原借款),同时又施以军事威胁。在日方压力下,段祺瑞政府被迫于同年5月16日签订《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又于19日签订《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1918年5月30日,中日双方在北京互换批准书,并公布《中日共同防敌换文》,而对陆、海军的两个军事协定内容只字未提。9月16日,双方于北京签订实施细则。9月28日,日本正式向段祺瑞提供参战之借款。

历史影响

1917年8月14日,段祺瑞内阁德国奥匈帝国宣战,引发国内经济危机。1918年1月4日,奉天票成了不兑现纸币。
俄国十月革命爆发后,引起了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日本也参与干涉并趁机扩大在华利益。1918年初,日本参谋次长田中义一和北京政府驻日公使章宗祥商谈中日军事行动问题,不久,日本外务大臣本野和章宗祥交换了关于“共同防敌”的照会。5月16日和19日,中日两国政府代表先后在北京签订了《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和《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总计七件二十八条。日本签订该协定的目的,一方面是干涉苏俄革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借此进一步控制中国,特别是为巩固其在“北满”(中国东北地区)的统治。日本政府的一份内部文件中这样写道:“根据日中同盟,帝国将取得绝大利益,即在军事上以协同作战为理由,可在中国领土内之必要方面,自由出动帝国的军队,而且在军事上当然以相互支援之名义,参与编练中国军队;尤为重要的是有利于我控制掌握军火制造的原料。在政治上,基于同盟关系,积极参与其内政,以便于从各方面扶植帝国的政治势力。在经济上,以同盟协作之名,开发其丰富的资源,努力开拓市场,以利于加快帝国经济的发展。”(《日本外交文书》大正六年第1册,第594页。)所述,日本企图利用中日结盟的关系,将中国在军事上、政治上、经济上完全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侵略野心,既是如此。
所谓“防敌”,是指十月革命后的苏维埃俄国。当时,国际帝国主义武装干涉俄国革命。日本企图乘机侵略俄国,并独占中国东北地区。“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中国与日本采取“共同防敌”的行动;日本在战争期间可以进驻中国境内;日军在中国境外作战时,中国应派兵声援;作战期间,两国互相供给军器和军需品。通过“协定”,日本派出大批军队进入中国东北,日本迅速取代了沙俄在东三省北部的侵略地位。中国面临被日本独占为附属国的危险。留日学生彭湃等在东京游行抗议,继而罢学归国,在各地组织救国团体,进行爱国宣传。北大等校学生2000余人赴总统府,要求废约。天津上海福州等地学生也起而要求废约。全国各地工人和工商业者,也纷纷谴责段祺瑞政府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