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1][2]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以达到防止社会上的一般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3]。这是刑罚的一种重要目的,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密切相关。

目的与概念

刑罚的目的可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这两种预防措施分别针对不同的预防对象,但它们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预防犯罪。特殊预防主要关注的是特定个体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一般预防则着眼于整个社会层面,旨在通过刑罚的威慑力来减少犯罪发生的风险。刑罚的创制、裁量和执行过程均体现了这一目的。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构成了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两者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尽管它们的预防对象不同,但在实现预防犯罪这一共同目标的过程中,两者的手段和途径是相似的,都需要充分运用刑罚的各种功能。在实践中,应综合考虑这两个方面的预防需求,以免影响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此外,根据不同情况,如刑事活动阶段、犯罪人的类型、犯罪种类和社会治安形势等因素,可以适当调整预防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