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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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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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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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地名档案的管理规范,应执行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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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绍
民政部关于颁发《
地名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民政厅
(局)、地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