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1][2][3]第二十六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4][5][6]第三十条地名档案的管理规范,应执行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规定。[7][8][9]

基本介绍

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