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总督

葡萄牙派驻澳门的总督
澳门总督(1623年-1999年),简称“澳督”,一共有127任澳门总督。澳督直接受命于葡萄牙君主或葡萄牙总统,执行葡萄牙在澳门之政策。澳督一职,一般由军人出任,其职位相当于葡萄牙的政府部长。
1553年(大明嘉靖年间),葡萄牙人从朝廷获得了永久定居中国的权利,从此澳门的命运与葡萄牙挂钩,这批葡萄牙人也是首批定居中国的欧洲人。1623年(大明天启年间),葡萄牙与中国签订租借条约,从此澳门由葡萄牙统治,葡萄牙派遣总督管理澳门,称澳门总督,简称“澳督”。1999年葡萄牙把澳门主权归还中国,澳门总督的职位到此结束。[1]

历史沿革

澳门总督旗
早在明朝,葡萄牙人已开始在澳门进行贸易和修建洋房居住。于1583年,在澳门居留的葡萄牙人成立澳门议事会进行葡萄牙社区的自治管理。但葡萄牙每年需付500两白银予明朝政府与其后的清政府为地租银。到1616年,卡洛告被任命为澳督,但并没有到任。直至1623年,下一任澳督马士加路也正式到澳门到任就职。由于最初只负责澳门防务,官邸亦设于大炮台。1783年4月4日葡萄牙海事暨海外部部长以葡萄牙女王名义发布《王室制[gào]》后,议事会逐渐失去其大部分权力,而作为葡萄牙国家代表的澳门总督的权力则 不断扩充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