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法

黄河法
黄河法》全称《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通过《黄河法》,明确划分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沿黄地方政府及有关行业部门等各方在水量调度、节水管理、水费征收等方面的具体事权,完善黄河水量分配、调度及监管等各项制度。

正文

作为孕育了华夏文明的母亲河黄河以仅占全国2%的河川径流量,支撑着全国12%的人口和15%的耕地的发展。近年来,由于气候变暖、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加之水资源管理粗放,致使水资源供求关系紧张,黄河多年发生断流。目前,流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已高达70%,远远超过国际上公认的40%的警戒线。因此通过制定《黄河法》,可以明确划分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沿黄地方政府及有关行业部门等各方在水量调度、节水管理、水费征收等方面的具体事权,完善黄河水量分配、调度及监管等各项制度

简介

我国七大江河水系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根据2001年水质监测资料显示,全国流域中,黄河片、海河片、松辽河片、淮河片水质较差。黄河片废污水排放总量为39亿吨,海河片为54亿吨,松辽河片为59亿吨,淮河片为56亿吨。2002年,七大水系741个重点监测断面中,29.1%的断面满足Ⅰ∽Ⅲ类水质要求,30%的断面属Ⅳ、Ⅴ类水质,40.9%的断面属劣Ⅴ类水质。由于80%以上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域,已造成90%以上的城市水域严重污染,近50%的重点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就连城市地下水都有50%受到严重污染。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