贱籍又称贱民,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一种法定社会等级,主要指不属于士、农、工、商四民之列的特定群体。贱民是等级社会中社会地位世代低于普通人的特殊的阶层,一般不能和普通民众通婚,且与奴隶制度有关。贱籍制度自古已有,沿袭千年,直至清朝雍正年间才被废除。[3][1] 贱籍的社会地位非常低下,不得参加科举,不能做官,不许购置土地产业,不能和普通民众通婚,且从事当时社会所谓的“贱业”,备受社会歧视。主要包括浙江惰(也作堕)民、陕西乐籍、山西乐籍、北京乐户、广东疍(dàn)户、浙江九姓渔船、安徽的伴当、世仆、江苏丐户等。[3]贱籍的产生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历史遗留,如因政治问题遭到迫害的达官贵人的子孙后代,例如明燕王朱棣起兵后,将拥护建文帝的官员的妻女罚入教坊司,充当官妓;二是生活环境,如广东疍户等以船为家、捕鱼为业的群体。[4][3][5] 雍正帝在位期间,认为贱籍是相沿之恶习,应开豁为良,下圣旨令各地督抚查明具奏,废除贱籍,使上百万地位极度低下的贱民重归良民。这一举措在当时社会中具有重大意义,为贱民争取到了相对平等的生存权利,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2] 贱籍由来
中国封建时期,平民分四个阶层:士、农、工、商。士指士宦,农指农作,工指百工,商指商贩,士最高而商最末,统称四民。四民之下,还有一等,就是贱籍,亦称贱民,而四民则称良民。[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