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经2003年7月11日第7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现场对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事故通报、事故处理工作组及其工作、事故处理费用、事故赔付程序、责任划分、调查报告与统计、旅客自带行李损失处理、附则11章43条,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3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2号)。

内容全文

(第12号)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