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权利[1][2][3],是商标法中的术语,指的是在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之前,其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商标法的保护
纵向比较
中国的《商标法》最初确立了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原则的局限性逐渐显现。1995年发生的“天平”“天 称”商标抢注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随后的深圳某公司抢注商标事件更是加剧了人们对商标保护的关注。这些事件促使人们认识到,除了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外,还需要对驰名商标、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以及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一修订增加了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条款,使得商标法在内容上更加完备,有效地弥补了先前版本的不足。
横向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