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为了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并且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特制定的条例,并于1954年9月7日发布并施行。
条例中指出劳动改造机关受人民公安机关的领导,受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监督,在有关司法业务上受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犯人的劳动改造,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和罪刑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对没有判决的犯人应当设置看守所给以监管。对少年犯应当设置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基本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为了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并且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特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