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目是指在目录款目上用于指示目录排检线索的项目,[1]通常反映文献内容或形式的主要特征,如题名、责任者、主题词、分类号等。标目不仅决定了款目的排列顺序,还影响其性质。
类型
标目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题名标目,涵盖正题名、副题名、丛书名等。[2]- 责任者标目,涉及作者、编者、注释者、译者、改写者的个人或集体名称。- 主题标目,由表示文献主题内容的规范化词汇构成。- 分类标目,包含代表文献内容科学属性的分类号码。这四类标目对应不同的款目类型,分别为题名款目、责任者款目、主题款目和分类款目,进而形成了相应的题名目录、责任者目录、主题目录和分类目录。
主要标目和交替标目
在传统文献著录中,通常会指定一个主要标目,[3]以建立完整的主款目,作为制作其他款目和核查图书副本的基础。西方国家倾向于使用作者为主要标目,而在中国则更常用书名。随着机读目录的发展,所有款目的详细程度一致且支持快速多向检索,因此,“主要标目”和“主款目”的概念逐渐失去原有意义。中国的《普遍图书著录规则》和日本的《日本目录规则》均采用了交替标目,即将所有可能的排检项目集中在排检项中,无需固定的主标目。然而,一些国家如美国、欧洲和前苏联因历史原因,仍然保留了这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