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制宣传日

源于2001年传播法律知识的节日
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12月4日,2001年12月04日是第一届全国法制宣传日,同时该日期也是国家宪法日,国家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现行宪法通过,公布,施行日期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12月4日以立法形式设立为国家宪法日,[1]国家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1]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国家宪法日也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将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活动准则,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将有助于教育引导各级组织和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自觉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2]

确定日期

200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在中国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确立主题为:“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现行《宪法》的通过、公布、施行日期,即12月4日以立法形式设立为中国国家宪法日。意味着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