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国条款”,是指二战后,为防止侵略战争重演,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在《联合国宪章》中对日本、德国等战败国所订立的相关约束性条款。这主要指的是宪章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的规定。其中第107条规定:“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战时敌国主要是指德、意、日法西斯轴心国家。[1] 1945 年生效的《联合国宪章》在反法西斯同盟国同德、日法西斯国家作战时起草,当时纳粹德国已战败,日本仍顽抗。在此背景下的“敌国条款”旨在制约德日等法西斯国家。[2]20 世纪 60 年代末,日本成为西方第二经济大国后想争当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但“敌 国条款”成障碍,日本欲将其从宪章中删除。[1]1992年,日本提出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想法,因修改宪章难,改求联合国大会决议宣布其失效,1995 年第五十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相关决议但无法律效力。2004 年前后日本基本放弃关注“敌国条款”,直接瞄准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还和德国、印度、巴西提出“四国提案”但失败。2012 年底安倍执政后继续推进此目标[a],2015 年联合国成立 70 周年,日本继续推动联合国改革,进而实现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战略目标。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实现对《联合国宪章》的修改,意图最终废除“敌国条款”。[2] “敌国条款”不仅是构建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础性政治法律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法律保障。它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措施,有效地制约了法西斯战败国的东山再起,防止其复活侵略政策,并抑制其重新发动侵略战争的政治与法律安排的可能性。[2][3][4] 条款出处
“敌国条款”是指在《联合国宪章》中,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国为防止侵略战争重演,针对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