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部门规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0日发布的第三号令,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而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自2017年12月29日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废止。

发展历程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于2017年12月29日被废止。

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