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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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经立项编制的专项规划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各规划事项主管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发布。 (三)专项规划经咨询论证后,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论证意见作修改完善,形成专项规划草案。 (一)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
市人民政府
审批发布。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2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