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是1984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并于同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44条。第一章总则,对制定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原则;订立程序合同主要条款;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zuò]了规定。第二章产品的数量,规定了产品数量计量方法;数量履行的方式、验收及提出数量异议的期限。第三章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规定了在合同中如何确定产品的质量及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期限;产品检验依据;质量的验收;质量异议争议的解决等。第四章产品的包装,对产品包装的使用、印刷、供应、费用、回收等作了规定。第五章产品的运输与交接,对产品运输方式、到货地点、运输和装卸的交接手续,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到货地点或接货人错误等情况的处理作了规定。第六章产品的交(提)货期限,对产品交货期限在合同中如何规定,如何确定提前或逾期交货及处理作了规定。第七章产品的价格,对产品价格如何规定及执行作了规定。第八章产品货款的结算,对货款结算方式作了规定。第七章违约责任,对供需双方违约责任的内容及合同纠纷的解决程序作了规定。第十章附则。

基本介绍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工矿产品(包括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生活资料,下同)购销之间的联系与协作,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