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东印度公司[a],是荷兰建立的具有国家职能、向东方进行殖民掠夺和垄断东方贸易的商业公司。它是第一个可以自组佣兵、发行货币,也是第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并被获准与其他国家定立正式条约,并对该地实行统治的权力。[3]荷兰东印度公司以阿姆斯特丹为总部,在米德尔堡、鹿特丹、荷恩等地设有办事处,董事会由七十余人构成,但实际掌权的共17人,[2]成立于1602年3月20日,于1799年12月31日宣布解散。[4][1][2]荷兰东印度公司在爪哇的巴达维亚(今印尼的雅加达)建立了总部,其他的据点设立在东印度群岛、香料群岛上。其公司的标帜以V串连O和C,上方的A为阿姆斯特丹的缩写。在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将近两百年间,总共向海外派出1772艘船,约有100万人次的欧洲人搭乘4789航次的船班前往亚洲地区。[4][5][6] 内容简介
本书叙述了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发端、发展,与印度、东南亚、中国、日本的贸易情况和影响,及该公司衰落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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