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指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的条例,旨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2]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历了2002年3月24日、2019年3月24日两次修订,全文共四十七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2][3][4]

发布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城市化进程迅猛推进,人口流动加剧,住房问题日益凸显,市场需求和政策扶持共同推动了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借鉴新加坡经验,结合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际,推出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5]1991 年在上海市率先建立,此后在全国普遍推行。制度建立以来,始终服从服务于解决城镇住房问题的目标,在不同发展阶段相应调整自身功能定位。[6]伴随住房制度改革进程,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 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2]之后住房公积金主要使用方向调整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支持个人住房消费 ;进入新时代,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要求,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持续优化缴存使用政策,加大租购并举支持力度,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加强资金安全监管,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完善和创新发展。[7]

发布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