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是天津市宝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天津市宝坻区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宝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在宝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宝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区长、副区长和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区长负责制。

主要职责

1、执行天津市宝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