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其中,“盗掘”是指以出卖或者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秘密发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行为;“古文化遗址”是指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由古代人类创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地区,如周口店。“古墓葬”是指古代(一般指清代以前,包括清代)人类将逝者及其生前遗物按一定方式放置于特定场所并建造的固定设施。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也视同古墓葬、古遗址,受国家保护。[1]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只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两种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或盗掘古墓葬罪。[2]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③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④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1]

构成

1、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