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向使用者提供集团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合并报表(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是将集团中各个成员公司所提供的各自财务报表通过一定的合并程序和技术用一套财务报表反映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的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的报表。合并报表是从总体上反映一个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为了能够在通过合并信息反映集团全貌的同时,也能揭示集团行业和地域的财务信息,需要分部报告来对合并报表予以补充。[4][2][5] 合并报表第一次出现在19世纪末的美国,1888 年,美国新泽西州公司法规定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随着企业合并的日益扩张,为保护垄断资本集团大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美国会计研究委员会于 1959 年,颁布了第 51 号会计研究公报《合并财务报表》,说明合并报表能够反映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与 经营成果。日本于 1975 年开始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为向国际金融市场筹集资金,日本政府在 1976 年,通过法律要求大部分公司都要编制合并报表,并在 1977 年制定发布了合并会计报表准则及规则。[3]中国在1995年由财政部发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中国企业集团编报合并报表实务作出了规定。[6][7]2014年财政部接连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还对之前的准则进行了一定的修订。[8][9][10] 与个别报表相比,合并报表反映的对象内容、编制人以及编制方法不同。[11][12]合并报表主要使用权益法和购买法进行合并,可以按照编制时间、控制不同以及具体内容不同来进行具体区分。合并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现金流量表或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等。[13]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先编制合并工作底稿,确定合并范围,然后编制调整分录并计算合并数额,最后填列合并报表。[14]通过合并报表可以帮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帮助债权人评估企业集团的信用状况,帮助企业管理人合理评估企业内部经营状况。[15][16][17]但是,合并报表也存在着难以反映全面的子公司信息、不能为股利分配提供预测依据,缺乏可比性等局限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即IFRS 10)中概述了编制和列报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该准则要求合并财务报表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合并,并消除集团内部的交易和余额。IFRS 10还规定了获取控制权和失去控制权时的会计处理办法。[18][16][17][19][20][21] 基本概念
会计中的三大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