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功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奖励等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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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奖励等级之一。最早出自于1947年6月新四军山东军区颁发的《部队立功概则》。根据2018年4月,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在六项奖励中排行第四。202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同步启用新时代军队勋章、奖章、纪念章,新的勋章、奖章、纪念章聚焦胜战、聚力强军,设计精美、承载厚重,对于激励全军官兵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具有重要意义。规格上,从内容元素、尺寸外观、制作材质等方面进行区分,从纪念章到勋章尺寸依次增大。二等功奖章主章通径为47毫米。[1]

简要介绍

2020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等2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其中指出,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给其家庭送喜报。[2]

发展历程

1947年6月,新四军兼山东军区颁发的《部队立功概则》规定:一、二等功分别奖给奖章。二等功由军分区(师)、团颁发嘉奖令,且二等功以上发报功捷报。196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奖励项目中也包含二等功。此后,不断更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一直保留二等功。二等功位于奖励项目第三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