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奖励等级之一。最早出自于1947年6月新四军兼山东军区颁发的《部队立功概则》。根据2018年4月,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在六项奖励中排行第四。2021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同步启用新时代军队勋章、奖章、纪念章,二等功奖章主章通径为47毫米。[1] 发展历程
1947年6月,新四军兼山东军区颁发的《部队立功概则》规定:一、二等功分别奖给奖章。二等功由军分区(师)、团颁发嘉奖令,且二等功以上发报功捷报。196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奖励项目中也包含二等功。此后,不断更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一直保留二等功。二等功位于奖励项目第三名。[1]
2018年4月,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在对个人的奖励项目中增加了授予八一勋章为最高奖励,由此二等功在奖励的排名下滑,在六项奖励中中位居第四。次于“八一”勋章、荣誉称号、一等功。[1]202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同步启用新时代军队勋章、奖章、纪念章。[1][2] 评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