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是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经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由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5月19日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信息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8号)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已于2017年5月19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