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创建同名条目
条目
编辑
1995年7月28日
吉林省长春市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6年2月1日公布施行。
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