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是广东省政府组成机构之一,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省政府确定广东省环保厅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监督实施本省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省主体功能区划,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责。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主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我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3、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市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检查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