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发月数

根据退休年龄核算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月数
计发月数(英文名:Devisor Factor),是按照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0岁预期余命,在预计记账利率固定、假设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金额相同的情况下,个人账户发放期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与退休前个人账户总额相同的月数。[2]其设定需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不同的退休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该参数直接影响养老金水平:退休年龄越早,计发月数越大,每月养老金相对越低;退休年龄越晚,计发月数越小,每月的养老金水平相对越高。[3]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规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为120个月;[2]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规定60岁、55岁和50岁计发月数分别为139、170和195个月。[6]现行标准基于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0岁预期寿命75.21岁和4%年利率计算,例如60岁计发月数经公式推导为138.76后取整为139。[2]

定义

按照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0岁预期余命,在预计记账利率固定,假设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金额相同的情况下,个人账户发放期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与退休前个人账户总额相同,发放时间即为计划发放月数。[2]

发展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