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长

行政区划区的行政长官
区长为行政区划区的行政长官。[1]
区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区人民政府领导,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区长有多种类别,级别也各不一样。县处级单位的区长相当于县长,低于市长(地级市)而高于乡长(镇长)。在中国,区长实际上相当于一个区的第二把手,仅次于区委书记,一般也是该区的区委副书记。

简介

官名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廷民政部下属京师内城巡警总厅之下,设三个分厅,再各分厅之下设若干区,各区设区长一人(由七品警官充任),总理本区民政及警务,并设副区长一人以佐之。②乡里组织负责人名。清代有些乡之内分区,设区长,从区内乡绅中推举而任之,协助地方官管理区内之行政事务。[2]

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