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为部门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的规定,共有22条,自1993年12月29日起施行。

详细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 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