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

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正文

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鄂政发〔2009〕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