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2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2月1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发布。《办法》共21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在风景名胜区内已实施的项目经营活动,经营期限未届满的,应依照本《办法》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经营者按照原定经营范围和剩余年限签订项目经营协议;经营期限届满的,按本《办法》重新确定经营者。 内容 全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63号)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