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的条例,是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2006年1月21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进行修订。[1][2][3]
新修订的《条例》共分7章46条,主要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几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旨在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4]

出台背景

中国是烟花爆竹的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2006年生产烟花爆竹企业约7000家,销售企业约14万家,从业人员约150万人;烟花爆竹的产值约120亿元人民币,出口总值约3.4亿美元,产量约占世界的75%。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已成为一些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同时,烟花爆竹生产属于劳动密集型的高危行业,具有生产企业规模小、工艺设备简单、技术含量低、投资成本小、风险高等特点。[4]
由于一些地方忽视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致使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自1985年到2005年11月,全国各地累计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8532起,死亡9349人,每年平均发生事故406起,死亡445人。特别是继2006年北京市对烟花爆竹燃放实行“禁改限”之后,全国约有170多个设区的市也将由禁放改为限制燃放或者完全放开,这使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大量增加,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加。[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