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公布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中国语言文字领域首部专门性法律,于2000年公布。该法律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1][2][3][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经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4]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首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6][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0年颁布以来,有力推动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与规范使用,在促进教育、文化、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3]

发布背景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毛泽东、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语言文字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指示。1986年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以规范化、标准化为主要标志的新时期,在推广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以及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创造了一些新的经验,各地也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纠正社会用语用字混乱现象、推进语言文字依法管理奠定了基础。[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