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中国的一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分为总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附则四部分。[1]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是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法制保障。[2]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就发布了《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和《汉字简化方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汉字被确定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和精神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为传承中华优秀文化、推动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此法促进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推动中华文明绵延发展、增强文化自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有利于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推动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举措,推动宪法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

修订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