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

证明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办理。[1]
新中国最早的土地证是1950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土地的权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对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进行了分离,即用地单位和个人拥有使用权,而国家和集体拥有所有权。根据上述《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中国开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并陆续停止颁发旧证。[2][3][4][5]但对于此前已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各类旧证书,遵循“不变不换”原则,长期有效。只有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才会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6][7]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8]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步骤分为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颁发证书。[1][a]

发展沿革

新中国最早的土地证是1950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土地的权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对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进行了分离,即用地单位和个人拥有使用权,而国家和集体拥有所有权。根据上述《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1990年国务院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为发证提供了具体法规依据。2013年,国务院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统一登记制度。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中国开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并陆续停止颁发旧证。[2][3][4][5]但对于此前已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各类旧证书,遵循“不变不换”原则,长期有效。只有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才会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