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是中国1991年9月22日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的法规,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3]2004年5月1 日起实施废止。[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共50个条文,分为八章,条文首先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同时,明确规定了公安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此外,还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办法的规定处理等等。[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中国第一部较完整的交通事故处理法规,是处理交通事故权威法规,使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4]
法规公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991年9月22日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