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纳雍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低保对象及保障金的管理监督(一)乡(镇)低保经办机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情况变化,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减发、增发或停发手续。 (二)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和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制度、统计台帐以及统计报表制度。 (三)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作为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正文

第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城市低保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编制城市低保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低保工作;
(二)编制城市低保资金需求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