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1996年10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的法律,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进行了修正。[1][3] 发布历程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