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姓名权纠纷案的复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11月05日发布的法律文件[1],自同日起生效实施。
法律解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1989)民请字第6号的请示报告,涉及范曾起诉盛林虎侵犯其姓名权的案件。经过对相关资料的研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盛林虎的行为属于对范曾绘画作品的复制。这种复制是在未获得原作者范曾授权的情况下,出于商业目的而进行的销售活动,因此构成了对范曾著作权的侵犯。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将此案的案由确定为著作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