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英文名: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和制度。[2]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案共61条,涉及75个原条款中的73个。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订。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4][5][6]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诉讼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当事人具有恒定性、主导者是人民法院。[7]在立法层面,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8]诉讼流程主要由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裁判等审判相关环节构成。[9]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根本区别在于,民事诉讼解决民事权益纠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10]
历史沿革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法律的出台,宣告行政诉讼脱离民事诉讼制度,以法典形式确立中国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立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典的通过,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实现了官民在诉讼地位的完全平等,展示了中国“民告官”法律制度全新的姿态,也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进入逐步完善阶段。[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