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是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2][3][4]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该法后于2008年4月24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共9章68条,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该法律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4年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与联动监督。[2][5][6]
发布历程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残疾人保障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