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通缉令,是由公安部发布的面向全国通缉在逃人员的命令。公安部对重大在逃人员实行的是“A、B级通缉令”,于2000年2月份开始实行。[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2][3][4][5][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指出: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6] 法律条文
根据1999年印发的《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安部对重大的在逃人员实行A、B两级通缉制度。[7]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