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顿法

克莱顿法
“克莱顿法”于1914年5月6日生效,是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克莱顿法》主要起到一种预防垄断的作用:即凡是那些可以合理地预见可能会对竞争产生损害的行为,虽然其实际未产生损害,都是违法的。《克莱顿法》所确定的“早期原则”显然比《谢尔曼法》更有利于打击垄断行为。但是由于《克莱顿法》第七条只涉及获得竞争对手股票的并购,对资产并购未作任何规定,这使得资产收购处于反托拉斯法的管制之外。为了弥补不足,美国国会相继通过了若干修正案。

详细信息

(1914年10月15日颁布)
本法为针对非法限制、垄断及其他目的而制订的现行法律的补充。
第一条 美利坚合众国参、众两院国会会议制定,本法所指“反托拉斯法”包括1890年7月2日通过的《反对非法限制和垄断以保护商业贸易法》;1894年8月27日通过的《减税并为政府提供税收及其他目的法》第73~77条;1913年2月12日通过的《1894年8月27日“减税并为政府提供税收及其他目的法”第73条及第76条修正案》;以及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