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学籍、学历的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
(2004年12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