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义务,就是指律师所负有的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的隐私的法律责任。保密义务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法律义务。
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义务介绍
我国公民的保密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当作出或者不应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在我国的宪法中早有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律,保守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已经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此,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